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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作者:高邮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4-07 点击:0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审理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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