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判决离婚后能否再起诉返还彩礼呢?
作者:个旧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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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陈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向媒体介绍媒体后,他无法支付新娘的价格。陈从他的亲戚那里借了10万元来支付王的礼物。结婚三个月后,两人没有见面。陈某上法庭要求王某离婚。在法院裁定双方离婚后,陈再次起诉法院并要求王某退还部分新娘的价格。
关于陈是否可以支持离婚后返还新娘价格的主张,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支持陈再次起诉要求退还新娘的价格。根据无论什么原因的原则,陈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应主张归还新娘的价格。在离婚判决后,陈和王已经释放了他们的婚姻关系,他们再也不能要求归还新娘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陈的主张。返还新娘的价格是陈的诉讼权, 可以单独行使,陈的诉讼可以在没有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得到支持。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不再推理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对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诉讼请求。陈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要求退还新娘的价格,也没有表明该请求在诉讼中被放弃了。当然,陈可以行使权利单独索取此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要求按照惯例归还新娘的价格,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3)结婚前付款给付款人的生活带来了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陈和王已经登记结婚,他们在结婚前给王某买了一个新娘。陈的家人很难从朋友和亲戚那里借钱,导致家庭困难,并符合前段第三条的规定。回归新娘的价格。
陈的声称归还新娘的价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对于返还新娘价格的诉讼时效没有特别规定, 普通诉讼的诉讼时效即适用,即侵权权利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应知道自婚姻解除之日以来他的权利受到侵犯。陈女士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两年后,要求归还新娘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陈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陈可以声称在离婚后返回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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