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犯罪产生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生育女儿小怡。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关系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9年7月,原告张某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江某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江某辩称,同意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对女儿小怡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婚前及婚后财产陈述了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江某提到:2016年5月,其因邻里纠纷与他人打架,致他人受伤,2017年11月常熟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万余元,遂要求原告也承担该笔债务。原告则表示,这是被告与他人打架赔偿的钱,与原告无关。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但夫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本院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被告因与他人打架被法院判决应赔偿的款项,该债务系被告故意伤害他人所产生,系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个人负责清偿。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小怡由被告江某负责抚养。同时,法院对原被告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一半赔偿款的主张未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因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个人负责清偿。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