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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作者:巩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10-19 点击: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2016)皖1222民初某号

原告:段某,女,1973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林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732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7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10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超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夏经人介绍恋爱相识,1992年农历1117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取名“刘某云”(1993810日生),男孩取名“刘某乐”(199662日生)。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58月份,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为此,再次依法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刘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夏经人介绍恋爱相识,1992年农历1117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取名“刘某云”(1993810日生),男孩取名“刘某乐”(199662日生)。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58月份,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20167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太和县倪邱镇东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15)太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淼

代理审判员  李建彬

人民陪审员  云 霄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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