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男方:田某,男,汉族,1978年4月6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
女方:肖某,女,汉族,1980年1月8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
男女双方于2010年9月1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3月7日育有一女取名田某艳。现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现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财产的处理
(一)双方确认,夫妻现有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某号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某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花园某号房产,对该三套房产,作出如下处理:
1、双方同意将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某号房产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某房产转移至女儿田某艳名下,归田某艳所有,男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2、女方同意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花园某号房产归男方所有。
(二)除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财产外,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财产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
1、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及债务。
2、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条款
1、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即视为违约。
2、在办理完毕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约定财产的转移手续之日起,任何一方在15天内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的,即视为违约。
3、对于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五、其他条款
1、双方自愿配合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条以下无正文)
男方: 女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