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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双方可以约定承包人停工、窝工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吗?

作者:广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29 点击:0

建设工程中,双方可以约定承包人停工、窝工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吗?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违约金,或者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好处在于,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停工、窝工损失的责任大为减轻,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停工期间的人工费用、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照管和清理工程的费用等,对于很多承包人而言,要举证证明其完全的停窝工损失,是非常困难的。

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因此,在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停窝工违约金或者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失赔偿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承包人应当就其主张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双方约定的停窝工违约金或者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失赔偿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此时,发包人就其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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