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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作者:广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09 点击: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工程价款如何确定?深圳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现实中,一些规模较小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订立的合同中未约定工程价款,一些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以及签订时间的先后。这些情形中,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如何确定,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在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计算工程价款。理由有如下三点:

1. 以市场价计算工程价款更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但在通常情况下工程价款难以通过合同其他条款或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需要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 建设工程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定额计价,也可以约定其他的计价方法。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以定额即政府指导价计算工程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没有作出以定额计算工程价款的约定时,原则上不应以定额计算工程价款。

3. 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价款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水平。而且,定额标准往往赶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因此,以当地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对双方当事人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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