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内容)
作者:贵州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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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0日
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深化我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均交给市场。
——坚持放管结合。对于政府定价领域,动态完善政府定价目录,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将价格改革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协调互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分析预警工作机制。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完善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健全覆盖重要商品和服务信息采集的网络体系。做好重要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关键时期价格监测工作。深化与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合作,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力量,加强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的科学性,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研究制定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有效保障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健全以储备调节为主的调控手段,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常规储备与临时储备、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有机结合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体系。坚持“调高”与“调低”方式并重,完善突发应急调控机制,注重预调微调,提升价格调控能力。探索建立价格区间调控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物流平台、协会商会等积极参与价格区间调控。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稳价保供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做好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应对。密切关注大宗商品市场动态、价格走势,跟踪分析对行业的影响,及时提出综合调控政策措施,推动有关方面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建立完善预期管理制度,聚焦价格总水平和重点商品,提高预期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创新丰富预期管理手段,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解读市场基本面的积极变化、政府保供稳价举措等,及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主动释放正面信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规范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行为。(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五)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原则,加强输配电价监管,有序推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解决全省各价区间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推进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建立暂未从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及规则,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完善跨省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健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峰备用电源的价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六)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明确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具体认定办法,大力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电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同。继续实施促进污水处理、岸电、新能源汽车、海水淡化等产业发展的支持性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环境治理成本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天然气建设运营机制和价格机制改革进程,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联动机制,探索推进终端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研究推进大用户结算机制改革。推进接收站、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平开放,探索建立天然气市场服务中心,加快形成主体多元、竞争适度、价格合理的天然气供应格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输配气环节价格监管。结合“省内一张网”改革方向,逐步推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同网同价,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推进城镇管道燃气供气管网整合,压减供气层级,减少层层加价,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按用气量分类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规范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九)完善水资源费政策。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按照应缴尽缴、应收尽收的原则,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优化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水资源费分级分成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各地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和水量等,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围绕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2025年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包括: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强成本核算,农业水价逐步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推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建立健全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制度;加快推进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完善,实现精准用水计量;完善工程管护机制,健全和落实终端用水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推动节约用水制度化;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合理界定水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发挥市场力量推进用水节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二)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价差;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提高加价标准,从严核定用水定额计划,提高收缴率。加大差别水价实施力度,鼓励各地扩大差别水价实施范围,细化操作办法,提高加价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三)切实完善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各地应结合当地农村资源禀赋和条件,因地制宜实行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按照“覆盖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鼓励城镇供水企业向邻近农村延伸供水,抄表到户,减少层层趸售加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对工程维修养护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四)不断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等情况,将收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实行动态调整。推行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各地可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五)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认真落实《广东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262号)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坚持清费顺价,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六)健全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结合固体废弃物处理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固体废弃物价格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进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探索研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结合危险废弃物处置全流程监控情况,研究放开工业危险废弃物和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管理,健全医疗废弃物处置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七)深化重要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机制,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建立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定价机制,合理制定城市公交票价。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公共交通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市场化改革试点,对网络预约出租车实施市场调节价,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价格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推动城际轨道交通公交化运营,鼓励铁路运输企业综合考虑运输时段、运输线路、通勤频次等因素,完善城际轨道交通多元化票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铁路公司广州局集团、省铁路投资建设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教育收费管理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研究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从严监管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以及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政策。优化调整教育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改革中小学教辅教材定价方式,简化中小学教材定价审核流程。(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养老、殡葬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养老服务价格以市场形成为主的原则,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收费政策,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对象扩大至本省非户籍人口。加强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推行公益性景区免费开放和低票价政策,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政府定价景区目录清单制度和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挂钩机制,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和仲裁服务收费政策,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放开由市场形成;对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益类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律师服务收费。落实非行政事业单位的仲裁服务机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收费的政策措施,适时动态更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推动做好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分工负责)
六、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认定工作
(二十三)加强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制定完善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和监审操作规程,探索建立标准成本制度。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产供储销成本调查。组织开展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供水、供气、污水处理、教育收费等重点领域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监审约束作用,逐步引入成本激励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价格认定工作。做好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和涉行政事项价格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认定维护党纪、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保障作用。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探索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五)强化改革统筹。全面深化“十四五”价格机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改革具体方案或计划,明确各领域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积极做好政策协同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方案平稳出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兜住民生底线。推行涉及民生领域的价格机制改革特别是出台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把握好改革时机、力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针对改革对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完善价格法治。跟踪评估价格法规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不适应改革形势的政策文件,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动态评估并适时修订定价目录,完善成本监审、价格监测等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成本监审调查、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队伍建设力度,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价格调控相关研究基地,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来源:广东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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