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听说可以通过买卖法人账户获取非法利润,于是通过网络搜索营业执照代理人,并于同年3月成功注册了南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办理完公司账户后,被告人赵某联系了我,并取得了公司账户。赵某为了从中获利,又在网上找了被告人周某,周某又找了网上被告人李某。李慕静联系了网上“大哥”,确认可以卖到3.5万元,并转达给周某,3万元可以购买企业账号。随后,张某通过赵某、周某将营业执照、企业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卖给了李某,李某在网上将这些商品卖给了“大哥”。张某、赵某、周某、李某都知道出售的公众号可以用于网络犯罪活动。
2021年4月28日,程某被网络诈骗,将其辽宁省有限公司账户中的2915万元转入南昌商贸有限公司电信银行账户,后全部转出。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东湖区一所民宅被捕受审。同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门口被公安机关逮捕。同日,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家商店门口被公安逮捕。同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高新区某村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鉴于被告人张某、赵某、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已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