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可否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合同?
在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情况下,原始股东在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便转让股权该问题大量存在,那么向对方可否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合同呢?下面又深圳公司法股权律师为你解答,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在碰到具体问题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找律师咨询:
(1) 如果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明知转让人出资瑕疵的,则其不得以出资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且其仍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2) 如果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事实的,则受让股东可以转让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3)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均不知晓转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又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①若受让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与转让人订立该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的,那么其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②若受让人无法举证签订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其亦可通过主张转让人对于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责任,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转让人补缴出资或承担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