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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中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作者:合肥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1-04 点击:0
  
2020年3月,李四与案外人达成采购委托协议,需要采购医用一次性口罩,随后李四在网上联系到张三,通过微信聊天、打电话等方式谈成口罩采购协议,李四按张三要求先后于2020年3月1日、3月2日以微信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张三支付采购款项合计25万元,张三收受货款25万元后,拒不按约定发货,也不退款,张三于2020年4月12日退还了李四10万元后就再无下文。李四于是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张三返还李四货款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自2020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张三赔偿李四因受欺诈发生的损失50000元(含李四违约金损失30000元、催收退款发生的差旅费用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李四律师费由张三承担。张三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原、张三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李四于2020年3月向张三采购医用口罩,向张三支付货款250000元,张三承诺3月5日发货,但至今未向李四交付相关货物,经双方协商后,张三向李四退款100000元,李四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张三退还余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四主张的相关损失5万元及律师费,李四主张与某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违约方要向对方额外支付20%的违约金。采购合同上约定的9万只口罩,单价3元,共27万元,20%是54000元。李四向张三采购口罩正是为了完成该购销合同的交货任务。但李四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张三知晓李四与某通公司的交易情况并同意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亦未举证证明原、张三双方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的约定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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