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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务案件律师:债务官司要提供哪些证据

作者:合肥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2-16 点击:0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完备是官司能否胜诉的关键。那么债务纠纷案件时,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呢?下面就由深圳债务案件律师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债务纠纷诉讼需提交哪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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