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某)深中法刑二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某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某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某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某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受香港人林某(另案处理)的雇请,为其从香港偷运22根羚羊角到深圳。当日23时许,李某某乘坐粤某港车从皇岗海关旅检一处小车道2号无申报通道入境。经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在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手袋内缴获未经申报的羚羊角22根。经鉴定,上述涉嫌走私的物品为赛加羚羊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42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查获经过、旅客通关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标本鉴定证明及其说明;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64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但辩称其并不知情林某要其偷运入境的羚羊角属于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清楚该批羚羊角的价值,其系因小孩患白血病,为赚取两根羚羊角给小孩作退烧之用而帮助林某偷运羚羊角入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被告人虽有走私的故意,但其并不知道帮林某所携带的羚羊角是特别保护的珍贵动物,其主观上是认为帮林某携带的是市面上可以正常销售的普通羚羊角。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帮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被告人主观上是认为走私的是市面上正常流通的一般羚羊角,其主观上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22根羚羊角按照辩方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市面价格,2950克普通羚羊角价格大概在30000元人民币左右,显然其涉及的偷逃关税税额没有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金额,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2、关于本案量刑,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最终认定为犯罪,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构成自首。被告人是在被行政扣留因病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离开海关就医,4月30日回到皇岗海关缉私科,之后才移交给海关缉私分局的侦查二科,在之前并没有被传唤、拘传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根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被告人4月30日晚被拘留,被告人在就医以后主动回到海关部门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且此后的过程中,被告人主动交待了走私的事实。(2)、被告人不应作为主犯处理。本案中走私羚羊角是由林某控制和安排,其起主导作用,被告人处于次要地位,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主观认识方面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被告人认为帮林某携带入境的是一般羚羊角,价格与珍贵动物制品的羚羊角是有巨大差别的。从主观上讲,其走私的是普通货物羚羊角,被告人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但没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在量刑时,应当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之前无前科,是初犯。(5)、本案被告人走私羚羊角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800元的报酬,是林某答应给其两根羚羊角。(6)、被告人儿子长期重病,家庭经济状况很差,小孩目前只有12岁,身体比较弱,经常需要就医,确实离不开被告人的照顾。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为赚取800元人民币和两根羚羊角接受香港人林某(另案处理)的雇请,为香港人林某从香港偷运22根羚羊角到深圳。某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粤某港车从皇岗海关旅检一处小车道2号无申报通道入境。经海关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在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手袋内缴获未经申报的羚羊角22根。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嫌走私的物品为赛加羚羊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该批羚羊角价值为人民币64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某年4月28日深夜被海关现场查获之后,海关对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行政扣留。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因突发心脏疾病,到深圳市某区中医院就诊,海关解除了对李某某的行政扣留,交代李某某病情好转后随叫随到。某年4月30日,海关电话联系李某某前去接受调查,李某某接到电话后前往海关接受调查并作了如实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小孩黄某某,现年12岁,患有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自2006年起多次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和深圳市儿童医院等地住院和门诊治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皇岗海关案件移送函、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2、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司机李某某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海关旅客通关管理系统查询的李某某、李某某通关记录。
4、查获经过:某年4月28日23时30分,司机李某某从皇岗海关旅检入境2号无申报小车道进境,获D类查控。当值关员察觉车上乘客神色异常,于是安排关员对该车实施查验,并重点对乘客实施人身检查。车辆人工查验及技术检查未见异常。关员在对车上乘客李某某实施人身检查前询问当事人是否有物品需要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回答没有,人身检查未见异常。而后,关员在乘客李某某的随身所带手袋内发现有两包报纸包裹的物品,询问内为何物时,当事人称报纸内包裹的是治疗小孩发烧的药。关员打开后发现内为实心羚羊角21根2900克,空心羚羊角1根50克,未向海关申报。查验时当事人一直在场。
5、李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李某某于4月28日深夜被海关现场查获之后,海关对李某某实施了行政扣留,凌晨李某某讲自己突发心脏疾病,到深圳市某区中医院对李某某会诊,皇岗分局针对这个情况,解除了李某某的行政扣留,交代其病情好转后随叫随到。某年4月30日,皇岗海关电话联系李某某前来接受调查,李某某接到电话后到皇岗海关缉私二科,后转为侦查二科侦查,李某某被扣留。
6、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查获4.28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案在扣涉案物品羚羊角价值其他说明》,说明本案被查获的羚羊角,经华南野生动物五中鉴定中心鉴定为赛加羚羊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07年9月13日起生效),参考价值为30000元/根或者240000元/千克(如果是完整的一根,则按根计算案值;如果是不完整的,则按克计算)。依照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参考案值折算出此批查获在扣的羚羊角共计22条,总重量2950克,总价值为64.2万元人民币。
7、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代旅客保管物品凭单》,保管物品为实心羚羊角21根2900克,空心羚羊角1根50克。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与上述一致。均经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
8、司机李某某的《汽车进出境签证簿》,系无申报入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某年4月28日晚22时30分,在香港新田军营右边一不知名的车场,B仔开着一部银色的吉普车来了。他的车上还有一个女乘客和一个40多岁的男人。B仔问我去哪里,我说准备去深圳吃饭。他让我帮他带这个女朋友去深圳。我同意了。他并没有付给我报酬。后来这个女乘客自己开车门就坐在左驾驶位上了,我当时看她带着一个黑色的手袋。我也没有问她包里装的是什么物品。后来我就驾车朝皇岗口岸入境。到达后大概23时30分,我驾车拉着上述女乘客走皇岗口岸旅检2号无申报小车道入境,海关工作人员过来叫我接受检查,在她的黑色手袋里查出羚羊角22根,共计2950克。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某年4月28日晚驾驶粤Z6571港车,搭载一名自称为何太的女乘客,后因自己车上的乘客要去东莞,且女乘客带有包不方便,便将女乘客拉到李某某处,由李某某拉该乘客去深圳。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李某某供述及辩解:某年4月28日上午约12时,林某打电话让我帮她带一批羚羊角到深圳,给我报酬800元人民币并另送两只羚羊角给我,我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林某跟我讲过到深圳皇岗路上加油站会有人来接货的。我不向海关申报是想赚点钱和两根羚羊角。
四、鉴定结论。
1、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标本鉴定证明》,证明本案扣押的疑似羚羊角,进行现场鉴定,共22根,总净重2950克。经鉴定确认全部为赛加羚羊角。
2、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关于标本鉴定证明中的赛加羚羊角的参考案值的说明函》,对上述鉴定证明的依据进一步说明:羚羊角的参考价值为30000元/根或者240000元/千克。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查证属实。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经过香港律师杜某某鉴证的在香港采购羚羊角及价值的声明书。2、被告人家属某年5月在深圳市××药行有限公司购买羚羊角的出货单,共是124克,1612元人民币。在香港国际××集团购买的羚羊角一根,680元港币。在深圳市龙华××药房购买羚羊角一支,610克,700港币。3、被告人儿子黄某某在广东省××医院和深圳市××医院的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医疗发票,证明被告人儿子黄某某患急性白血病,一直在治疗。
以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中关于被告人儿子黄某某医疗情况的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提供运输便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为赚取两根羚羊角为其小孩治病及800元运输费用,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被海关现场查获因突发疾病去医院就诊解除行政扣留后,依海关电话通知前去接受调查并作了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存在,且其具有走私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李某某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行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查扣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赛加羚羊角22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文关键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