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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作者:衡水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22 点击:0

 

上一篇我们讲过,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侵,同时也讲过构成侵权的判别要素。那么,反过来,企业可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吗?这样做是否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又有哪些构成要素?又如何理解“商标相同”“商标近似”?

首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判断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构成侵权,除需考虑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还需考虑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如下:

 (1) 在后商号的权利人恶意登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最常见的便是大量商号“傍”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法院应当认定在后商号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犯。

 (2) 在后商号的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了与在先商标相同的商号,也即“善意”地发生了权利碰撞。这里同样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登记,因其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本不应给予注册,但却因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前既不与商标实行联检,在确权过程中又无公示、异议程序,因而导致善意地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登记的情况“合法”地产生和存在。对于该种情况,通常是依据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原则、保护在先权利等规定对在后商号予以撤销,尚不缺乏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另一方面,大量的非驰名商标被善意地作为商号登记,并因其不构成法律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的规定而成为合法的商号权,对此,法院现行的做法一般是认定在后善意登记的商号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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