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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票据律师: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超过2年票据权利时效期怎么办

作者:衡水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原告大某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为*****,金额2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8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2月28日,出票人阳某公司,付款行某支行,收款人庆某公司,开户行某支行。原告大某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业务往来取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被背书人为大某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收款。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原告未能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到被告行承兑汇票。2020年8月11日,原告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被告某支行处承兑,被告以票据时效已过,拒绝付款并给原告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原告认为,虽然原告未在两年内行使票据权利,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且本银行承兑汇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取得,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对等的利益。被告作为承兑人,其持有出票人交付的与汇票金额相应的保证金,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某支行辩称,按照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者付款人开出的,由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而且经过银行承诺到期兑付的汇票。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是持票人,票据上的利益是合法利益,原告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某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大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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