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是否产生误认或者误解?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参与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多,注册企业法人在时间上以及成本上均大幅度的减少。在选择企业法人商标注册上也有不少人动起歪心思,有些企图搭知名企业的便车,有些则却因为在不同地域的查询检索范围限制而出现相同同或者相的行为,那么,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判断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是否产生误认或者误解?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专有权的侵权。那么如何判断这一标准呢?
判断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误解,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如果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商号权人,或者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可以认定系争商标容易与在先商号发生混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误解。是否可能损害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 在先商号的独创性
如果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而是没有确切含义的臆造词汇,则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2) 在先商号的知名度
认定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知名度,应从商号的登记时间、使用该商号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经营业绩、广告宣传情况等方面来考察。
(3) 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应当相同或者类似
社会调查机构出具的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认知度的调查报告,可作为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参考因素。
调查报告应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其效力。对调查报告的质证、认证主要应围绕调查机构的权威性、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及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质证时,调查机构应派员出庭接受质询。
调查报告中对相关公众抽样调查应体现不同地域、不同层次,方法应当科学。对消费者和经销商等相关公众调查的范围,一般应有包括审理法院所在地在内的至少全国五个主要代表性城市和不少于一千份调查问卷。
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认知度的调查,一般由当事人委托,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调查,但不依职权委托调查。
在司法实践中,若市场主体涉及侵权或者被侵权时,由于每个个案的特殊性,建议及时咨询深圳公司法律师对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已确定具体的处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