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没有合同订单送货单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追回货款
作者:桦甸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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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现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联系的重要工具,朋友间的日常联系以及商业活动中的业务沟通等经常使用到微信交流。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能够作为证据,那应当如何进行举证,下面深圳律师网和大家一起看一下以下案例:
李某向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事销售手机和电脑生意,被告罗某在2018年4月份在其处购买苹果手机8X一台以及12寸电脑(型号855)一台,货款合计金额18338元一直未付。双方没有签署买卖合同,也没有送货单,仅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微信账号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李某向该账号追讨买卖合同货款,该账号对尚欠18338元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2018年9月5日、9月12日、10月31日、11月14日、2019年4月25日数次承诺会支付李某货款。被告罗某庭审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无答辩及提交证据。
随后法院依职权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账号某某某的实名验证信息,该公司出具《协助查询复函》,回复该微信账号某某某的实名验证信息为被告罗某。
随后法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无答辩及提交证据,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被告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调查取证结果以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如期足额向原告支付确认的欠款18338元,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的货款,应当予以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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