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变得呗吊销公司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清算被吊销公司,能否直接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深圳公司律师为你介绍一则案例:
原告:展望公司被告:胡明、胡健博
诉讼请求:判令两位被告连带清偿衡诚瑞安公司的债务 72,876 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 2003 年 9 月 29 日至今的迟延履行利息。
争议焦点: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清算被吊销公司,能否直接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衡诚瑞安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陈永波出资 2,005,000 元、被告胡健博出资 55 万元、被告胡明出资 445,000 元。
经生效判决书确认,衡诚瑞安公司尚欠原告货款 68,200 元、违约金 2046 元。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 年 6 月 1 日,法院裁定因衡诚瑞安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不能提供衡诚瑞安公司的财产线索,故中止执行。
2005 年 8 月 29 日,工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衡诚瑞安公司的营业执照,衡诚瑞安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在清算完毕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衡诚瑞安公司至今未组成清算组,未进行清算。
2009 年 6 月 3 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原告诉称:
衡诚瑞安公司的股东为两位被告和陈永波,两位被告和陈永波不仅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还转移、隐匿、私分公司财产,并解散公司员工,使公司名存实亡。现衡诚瑞安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两被告作为其股东应当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责任。
被告均辩称:
两位被告在衡诚瑞安公司只是小股东,也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两位被告只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衡诚瑞安公司未进行清算,原告也未向法院申请对衡诚瑞安公司进行清算,不能认定衡诚瑞安公司无法清算和公司财产灭失,不能追究公司股东责任。两位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过程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股东在履行清算义务时因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不能清偿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公司的股东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原告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衡诚瑞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即以衡诚瑞安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衡诚瑞安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灭失为由直接要求两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缺乏法律根据。且原告并未提供衡诚瑞安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及两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及所造成损失具体范围的相关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