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所谓“利息高、收益稳”的理财,心动你就上当了
作者:桦甸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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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经济类犯罪的与日俱增。近年来,物价上涨和银行储蓄的“低利率”影响了人们传统的理财观念,一些民众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但又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在此情况下,一些公司抓住人们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挂着投资理财的名号,实为非法募集资金,以各种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至2017年,吴中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件,2018年至今已收案16件,收案数量增幅较快。这类犯罪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
“蓝莓”理财?“半路入伙”骗借款
2015年12月初,王女士经人介绍参加了苏州某财富公司组织的蓝莓基地观光活动,该基地是宿迁某酒业公司投资的蓝莓种植项目,现场有该酒业公司生产的蓝莓饮料、蓝莓酒供游客品尝。经财富公司刘总监介绍,王女士进一步了解到,因某酒业公司经营好、收益高,财富公司故对其进行投资。近期,酒业公司的蓝莓系列饮品正准备扩大再生产,同时需要对外招募投资,月息1.08%至2%不等,投资后将发放现金红包回馈投资者。
在这位刘总监的推广下,同行的许多游客纷纷与其签订投资协议。看到投资合同上都盖有该财富公司的公章,又有较高的利息回报,王女士彻底对其放下戒备,与财富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投资数额、借款利息和期限。刚开始的三个月里,该公司都能正常付息,并且遵守约定发放现金红包,这让王女士十分满意,正准备追加投资时,发现该公司支付月息不再准时,直至2016年4月,该公司不再正常还本付息。多次联系该财富公司及刘总监未果后,焦急万分的王女士只得报警求援。
经查明,张某(另案处理)为某酒业公司法人,2015年5月,张某等人在苏州吴中设立某财富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借款给该公司能够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生产蓝莓系列饮料、蓝莓酒需要扩大再生产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组织观光活动的公司总监刘某于2015年11月入职该公司,负责日常事务性管理,包括组织进行开会、讲课、旅游、观光以吸引投资者,先后从王女士在内的84人处非法吸收资金838.5万元。刘某认为,财富公司在自己入职前就已经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半年以上,其任职期间,公司由他人控制,自己只是日常事务性管理者,非法所得较少,应被认定为从犯。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证据证实,刘某于2015年11月初经人介绍进入某财富公司担任总监,组织客户参加公司活动,对业务团队进行考核,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未偿还集资款项。
开采矿山?“徒有其表”引投资
“想成为‘开山鼻祖’吗?深圳某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等您来投资!为开发泰安市某矿山项目,现‘深圳某财富矿业基金—稳增型’理财产品面向社会募集资金1个亿!高利回报,稳定可靠!”徐先生看着宣传单上的广告,想起几天前朋友曾告诉他投资矿山开采回报丰厚,是现下较为热门的投资方式,又想到自己近来投资无门,便对宣传单上的内容动了心。为了让徐先生更相信公司的宣传,业务员向他展示了公司的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15年8月在深圳注册成立,武某是法定代表人,也是苏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苏州分公司下设经理室、财会室、业务部,有二十余名业务员,以开采矿山、经营瓷砖等为主要业务,经营善、利润高。业务员还称,最近公司准备开发泰安市某山矿产项目,投资回报率较高,投资者可获1-1.5%不等的月息。
业务员为徐先生介绍的公司信息看起来都十分规范,发展前景也看起来一片大好,这让徐先生对该公司的投资项目深信不疑,最终同意对该公司开矿项目进行投资,双方签订了投资合同,约定了投资数额、借款利息和期限。本以为可以轻松地坐享其成,谁知支付投资款后,徐先生竟从未收到过利息,他试图通过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联系负责人武某亦无果,遂向公安局报案求援。
经查明,武某为募集资金开采矿山,成立深圳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南昌分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开采矿山、扩大生产为名,通过组织培训、安排团队经理及业务员散发传单等方式,承诺支付年息12%-20%的投资回报,非法向徐先生等52名投资人吸收存款473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4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集资款给各投资人。
高息诱惑?“狡兔三窟”筹巨款
2017年,吴中警方接到张某珍等人报案,称自己听说在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分公司有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公司负责人称其是对外放贷及投资,能保证还本付息,故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投资数额、借款利息、期限,但自2017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开始不能正常还本付息,自己多次与负责人联系均未得到答复。几天后,警方又接到王某、张某华等人报案,称分别购买了苏州金股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张家港益达投资中心的理财产品后未得到正常还本付息,所述案情与张某珍所说大同小异。经查,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金股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张家港益达投资中心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不相同,但实际负责人均为同一人,名叫刘某恩,曾有诈骗罪犯罪前科,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难道他仍不知悔改、卷土重来?
同年8月,警方在缅甸将刘某恩抓获。据其交代,自己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周某高、葛某荣先后任法定代表人,自己是实际经营人,后经实地考察,认为在苏州开公司能吸引更多投资,故于同年11月通过他人代办在吴中区成立宁波某投资管理公司苏州分公司。2015年10月及2016年12月,其又利用胡某兵的名义成立苏州金股投资管理公司、苏州益达投资中心,其均为实际负责人。经查明,自2015年起,刘某恩通过开设上述三家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年利率13%-17.5%为诱饵,以签订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非法向张某珍、王某等100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共1149.4万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恩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恩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同时退赔尚未退赔的款项并按比例发还各存款人。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增多,主要是因为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而犯罪分子通过宣传许诺的高额固定收益,使缺乏投资知识及防范意识的投资者认为资金可以得到高额回报且不必承担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投资者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息”“高额回报”又能保证稳定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息诱惑时,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谨防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陷阱。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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