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以及程序?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一)分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分公司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分公司名称;二是分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三是分公司负责人;四是分公司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分公司的主要程序如下:
1. 公司股东会议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议。
2.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向有关部门取得批准。
3.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 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办法分公司营业执照。
5.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