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东省员工病假天数及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含深圳广州东莞等市)
作者:怀仁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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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如果患病无法提供劳动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享有一定的医疗期的,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因要治疗疾病无法提供劳动时,公司要不要支付其工资呢?员工在医疗费满后仍无法劳动的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呢?如果能解除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下面和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员工患病有多久的医疗期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该规定可知,员工患病后医疗期的长期是根据其工具来定的,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员工患病医疗期内有无工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如何发放?
广东省深圳区域: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该规定可知,在深圳区域,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同时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1760元。
广东省其他区域(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汕头、惠州、江门、肇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该规定可知,广东省其他区域,员工患病医疗期内的工资发放,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来发放,但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点击查看广东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医疗期满后如果病仍未治好无法劳动,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满后病仍未治好无法劳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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