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整工作地点 公司是否有权辞退
作者:怀仁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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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罗某被某公交公司聘为位于深圳某区的车队食堂厨师。为了方便工作,罗某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长期定居在深圳某区。
就这样,罗某在深圳某区车队工作了近十二年。2018年1月31日,一条突如其来的通知打破了罗某生活的平静。
原来,这是公司发布的一条调岗通知,要求将罗某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深圳其他区的车队食堂,待遇不变。
收到通知后,罗某十分生气,觉得公司的调岗非常不合理。新车队距离现在车队三十多公里,而自己已在深圳某区定居多年,如果要去新车队上班,每天光上下班就要耗费3个多小时,这对年近50的自己来说是个严峻的挑战,对家庭生活也会造成巨大影响。
拒绝到任
竟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
随后,罗某找到公司领导询问调岗的具体原因,希望能和公司商量折中的解决办法。但是,公司并未给出答复。面对公司的置之不理,罗某十分心寒,便用拒绝到任表达自己的不满。
对于罗某的抗议,公司没有直接给予回应。2018年4月20日,公司以罗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将上述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寄送给罗某。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罗某怒火中烧,一方面他觉得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十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就这样把自己解聘很不厚道。另一方面,他认为自己旷工是有正当理由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不满仲裁结果
诉至法院寻帮助
2018年5月,罗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罗某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该公司将罗某从现车队调至新车队,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并且调整前后罗某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均未发生变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该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罗某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罗某不满仲裁委的裁决,遂诉至福田法院,希望讨个公道。近日,福田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罗某自2006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后,一直在深圳某车队食堂工作。该公司未经罗某同意,就将罗某的工作地点从旧车队调至三十多公里以外的新车队,该岗位的调整,显然会对长期定居在深圳某区的罗某造成诸多不便,客观上会导致罗某交通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增加,亦会严重影响其休息时间及经济收入。因此,该种情形下的岗位调整应与罗某协商一致,并且该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岗位调整确系经营需要。
罗某与该公司并未协商一致,其有权拒绝公司作出的不合理岗位调整,不需要就未到岗报道承担责任。该公司以罗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617.92元(5859.08元×12个月×2倍)。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工作岗位调整引发的纠纷经常出现,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是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利保护。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能无限扩张,为防止权利滥用,在企业与劳动者因调岗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就该调岗行为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判断其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调岗是否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之需要;
2、调岗是否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做出不利调整;
3、调岗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照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又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
来源:深圳福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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