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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作者:黄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12 点击:0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员工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能否申请仲裁要求补交呢?补交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下面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于2015年10月4日到被申请人河北某减速机有限公司从事提升机和安全锁装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2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缴2015年10月4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遭到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于是向吴桥县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5年10月4日至2017年2月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约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人社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是准司法制度,只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行为,不能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七)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职责。 
根据以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仲裁准司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故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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