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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业绩绩效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呼和浩特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7-28 点击:0
  
很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可能会遇到约定业绩的情况,并要求如果不能达到业绩就终止合同,这样合理么?然而事实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业绩不达标。近日销售员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周某是某公司的销售岗位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周某出现连续两个月的销售业绩不达标的情形时,周某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周某入职的前半年,销售业绩一直不错。但半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周某的销售业绩开始出现滑坡,甚至出现了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未达到公司规定指标的情形。此时,公司以双方合同有约定为由,要求周某辞职。但周某担心辞职后再就业不顺利以及社保关系无法接续等问题,拒绝辞职。  
公司于是向他发出通知,以“依约”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且表明不会支付经济补偿。周某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坚持认为是周某违约,不肯辞职,劳动合同才终止,并没有违法之处。但负责调解此案的仲裁员却告诉公司方,他们的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业绩不达标。因此,公司所谓依约终止不能成立,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因劳动者业绩不达标而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业绩不达标,公司在有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他不胜任工作。此时,公司应履行培训或调岗的程序,当周某经此程序后仍不胜任工作的,公司也应依法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按照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的做法排除了公司应履行的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公司所谓的终止劳动合同违法。  
最后,经过仲裁员积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龙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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