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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为父亲借贷担保没能力还款可以免责吗

作者:呼和浩特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8-28 点击:0
  
小赵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父亲的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日前被贷款公司一同告到法院。小赵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要承担责任,那么小赵能否免除责任呢?  
父亲借贷70万,女儿等四人做担保  
2018年9月30日,赵某作为借款人,赵某的女儿小赵等四人作为担保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人,各方签订担保借款合同:赵某向小贷公司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月利率为1.395%…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  
借期届满后,赵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小贷公司将赵某及四名保证人诉至高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四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女儿称其没能力还款不担责  
原告小贷公司诉称:赵某在款项到期后拒不归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各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小赵辩称:原告明知其为在校学生的情况下让其签字,属于违法行为,其对借款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余保证人未答辩。  
庭审中,赵某陈述,其是在小贷公司的坚持下,带领小贷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女儿就读的学校签的字。小赵陈述,父亲对其说贷款公司需要其本人签字,其知道是一笔700000元的贷款,没有多想就签了,其不知道在合同上签字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女儿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赵某和小赵陈述,系赵某亲自带领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小赵就读的学校找到小赵签字,并告诉小赵700000元借款的相关事宜,小赵同意后在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承办法官说,“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应当知晓合同的内容以及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某未能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各保证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  
高淳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归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小赵等四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一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他人签字担保时,要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可盲目签字。“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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