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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

作者:吉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2-22 点击: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1日表示,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中国目前正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就其中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人社部进行了集中回答。  
关于如何认定疫情中的“工伤”,人社部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表示,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同时,如果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人社部明确,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社部说。  
就“加班”问题,人社部明确,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人社部同时强调,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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