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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集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2 点击:0

抚养权、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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