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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丧假法律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作者:江西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16 点击:0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80]劳总薪字29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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