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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

作者:建瓯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6-26 点击: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1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1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1]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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