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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

作者:建瓯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6-26 点击:0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5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526日起施行。

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5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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