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董事、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如何处理?这时需要启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机制。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呢?下面有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介绍:
股东代表诉讼指股东享有代表公司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如董事、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或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股东向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请求后,其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0 日以上连续持股,系指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超过 180 日,且该段持股时间必须是连续的。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相加等于或者超过公司总股份 1%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