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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以承兑汇票中背书转让印章模糊而拒绝兑付的如何处理

作者:九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31 点击:0

原告诉称:
2015年12月29日,白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74,收款人为丽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9日,某银行在承兑人处签章表明该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该汇票丽某公司已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数次要求某银行付款均遭拒绝,遂成讼。
 
被告辩称:
某银行当庭答辩称:案涉票据中收款人的背书转让印章模糊,因此某银行无法兑付,案涉票据已超过付款时间两年,且该原因并非某银行造成,因此,诉讼费不应由某银行负担。
 
法院认为: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自票据到期日起的二年,票据权利在该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故原告就讼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确已丧失。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合法取得汇票,为合法持票人,故原告在票据权利丧失后,可以要求某银行返还票据利益,对原告要求某银行返还案涉票据的票据利益2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银行抗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明不符合格式要求,但是本院认为该证明意思清晰明确,可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对某银行的该抗辩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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