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是否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作者:昆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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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咨询: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那么是否会丧失追索权呢?还能否要求承兑人付款? 对此广东票据律师网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由上述规定可知,持票人未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然可以要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付款。但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在此本网特别提示:持票人务必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及时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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