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
作者:昆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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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存在情理法交融的问题,不仅仅以法服人,更存在情理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因此,探索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之道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家事审判是我国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年来我国审判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家风建设关系到每个人的成长和社会进步,家庭和谐则社会稳定,没有稳定的后方,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安心工作,坦然面对生活。家事案件审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压仓石,而家事案件裁判文书则是家事案件审判的结晶。只有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清楚,才能利于弥合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但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存在情理法交融的问题,不仅仅以法服人,更存在情理发挥作用的巨大空间,因此,探索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之道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目前,我国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不够,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家事案件中财产往往存在混同问题,说理遇到很多障碍。在没有矛盾时财产往往不需要分割;有矛盾时夫妻财产婚前按照份额分割,婚后财产形成赠与关系,析产分不清楚。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之处在于,西方是约定财产制,中国不是约定财产制,中国没有对家庭财产分割进行婚前约定的传统,导致婚后财产分不清楚。尤其是在夫妻双方财产都很多的情况下,财产分割不仅有事实上的不明,法律分割上也存在很多不方便之处,如公司股份、股权的分割,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说理难以体现出令人信服的一面。
二是法理与情理交融带来说理难的问题。如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在夫妻之间没有矛盾时,父母往往是心甘情愿将出资赠与当事人,但在夫妻发生矛盾时,父母就会把赠与当做借款。比如小孩的抚养问题,因为孩子较少,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但是抚养更多的是亲情,而不是仅靠金钱就能解决的。家庭成员之间人伦色彩的浓厚导致裁判文书说理难。从抚养案件的处理上,很多情况下,抚养给哪一方都行,除非有很特殊的情况,如一方犯罪或有不良生活嗜好。因此,抚养更多考虑情理,不能像商事纠纷那样进行说理,法官往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孩子问题、婚姻问题、感情问题往往难以用一纸文书进行概括。
三是家事案件存在人少案多的问题。很多家事纠纷因为一庭结束不了,需要反复开庭,导致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较短,对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查细查透,考虑说理透彻的少,有时法官有意选择回避对一些事情的说理,导致家事裁判文书难出精品。
四是审判家事案件重在案结事了,不是靠说理打动人。很多家事案件资深法官认为审理家事案件重在利益平衡、情感修复,说理是其次的内容。家事案件个案不同,当事人对说理的需求也不同。如对于单纯的抚养、赡养、扶养、同居关系析产、继承财产分割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进行格式化制作。但对于离婚案件,由于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进行格式化的文书制作,只有法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有固定理由,对于其他判决离婚的案件无法套用固定模式,只能因案而异。
要把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落到实处,写在明处,答疑在不满处,防止将家事案件审理成社会矛盾纠纷。具体来说,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应从如下四个方面抓起。
一是做好裁判文书撰写前的证据固定工作,确保财产分割、小孩抚养双方意见明确、证据查明到位。证据是裁判文书说理的灵魂,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的裁判理由才能准确、确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理能服人。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必须建立在各项证据查实到位的基础上。所以家事案件的法官必须强化依据职权进行调查的职能,对拟判决的案件,从案件的送达、保全、财产的确定、小孩的抚养归属、夫妻感情状况等方面进行完整充分的调查,为判决的裁判说理打下良好的基础,也通过法官认真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重视,从而不仅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上信赖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也愿意相信法官,使案件裁判后,当事人愿意服判息诉,而不是始终处于与法院或法官的对立情绪中不能自拔。
二是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要注重情理兼容、法理情结合,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文判案,而更要用情、用理办案,增加案件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影响力和针对性。尤其针对抚养案件、探视案件、赡养案件,裁判文书撰写说理时要体现中华民族养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要在如何抚养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上进行说理,要在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一方成长上进行利益权衡。对于探视权纠纷,尤其要考虑对当事人如何安排时间更加合理,当事人更容易配合。对于赡养纠纷案件,不仅要考虑物质赡养,更要考虑精神层面的赡养与慰藉,因此,赡养案件的裁判文书撰写,不是简单的判决给付多少金钱赡养义务,更要判决精神上的赡养义务,没有精神上的赡养,物质上的赡养义务缺乏履行基础,也得不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同。
三是家事裁判文书写作要进行繁简分流。繁简分流是保障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基础,很多家事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对于此类案件只要采取令状式、表格式的裁判文书进行撰写,就能快速完成,实现案结事了。只有对于那些当事人财产多、争议大、家庭矛盾深、化解难度大的案件,才需要对案件进行精细审理,对裁判文书进行精致制作,使法官用30%的精力写作简单的裁判文书,用70%的精力去写作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力大的家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得当,该简则简,需繁则繁,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使家事案件的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打磨精品案件和裁判文书,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四是家事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要强化业务指导和管理培训。家事案件文书说理的质量不仅来自于法官对案件的重视,还与法官的阅历及司法能力息息相关。因此,对家事案件的裁判法官,不仅需要其具备法律知识及技能,更需要广泛的社会阅历及社会经验,这些都离不开业务指导和管理培训。家事案件的法官要多掌握沟通交流技巧,多学习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家事案件的资深法官要加强对年轻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培养、指导,在裁判文书撰写上进行及时指导、把关,使家事的裁判文书质量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当事人的质疑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全国各级法院要加强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及交流工作,通过文书上网及交流培训,大家能够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不断提高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以家事案件说理水平的提升,推动实现家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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