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夫妻财产约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昆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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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 我和妻子想草拟一份财产协议。我需要注意些什么 ?首先,要注意区分夫妻财产协议和夫妻礼物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自由地约定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婚姻关系,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由夫妻共同拥有。每个,由共同共享,由父部分共享。我提请您注意上述模式,其中不包括以下事实:一个当事方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所有财产协议(实际上,一些当事方将声明“婚后获得的所有财产均由xx拥有”),后者不是夫妻的财产。协议是夫妻的内部礼物。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
就婚姻财产协议而言,尽管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但它具有很强的身份关系,因此被排除在《合同法》行为不适用于《民法总论(第二版)》……夫妻财产协议和收养协议等……它们属于双方的特殊法律行为(契约)。),按照“特殊法律是优先于普通法”,则特殊法应首先适用特殊法,即《合同法》。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法律,即《婚姻法》;
其次,要注意避免可能导致夫妻财产协议被撤销或无效的原因。
至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 《民法总则》”的第一段对“规避法律的无效性”非常含糊,以便进一步阐明婚姻财产协议的条件和效力,并且然后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作为上层法律。
众所周知,婚姻财产合同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之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含义是正确的,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共秩序。
1.行为能力
夫妻财产协议是具有个人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总则》关于非代理人的规定。它必须由个人自己实施,即丈夫或妻子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识别其行为或无法完全识别自己。当行为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时,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2,含义保留
夫妻双方故意使所表达的含义与内心的感觉不一致,并以虚假的意思表达夫妻财产的约定,但实际上他们不希望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追求夫妻关系。妻子按照财产制度约定。约会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夫妻双方均意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并且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则夫妻财产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证明双方共同蓄意遭受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深圳律师认为,主张协议无效的权利人不应是遭受利益损害的人,甚至不是丈夫或妻子。首先,没有人可以代替遭受伤害的人来确定他或她是否遭受了痛苦。损害,此外,恶意勾结由于其自身的恶意而达成了夫妻财产协议,并借用该法律“解包”了自己的主张无效,并且不遵守“任何人都不能从其利益中获利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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