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何某于2008年6月在中信银行成功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7000元的信用卡(卡号尾号2339)。何某于2008年7月8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14年6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500元后,尚欠中信银行本金人民币26926.42元。中信银行于2014年7月10日开始多次催收,何某均未还款。2014年11月21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工作人员苏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港派出所报案。截至2014年11月12日,何某所持中信银行信用卡共拖欠中信银行本金人民币26926.42元,因此而产生的利息等费用3060.57元。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11月21日在盐田区某美容会所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何某的亲属于2014年11月25日将其拖欠中信银行的上述信用卡透支款息全部还清;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刑事谅解书对何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还款记录、委托书、报案申请、申请办理信用卡的相关材料、银行催收记录、结清证明、刑事谅解书、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业务存款凭条、取保候审相关材料、户籍信息资料、视频截图,被害单位代表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代其偿还全部拖欠款息,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全 浙 宾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怡(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