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离身被盗刷 法院判决银行担主责
作者:昆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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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原告杨某诉称,其信用卡在上海被盗刷三笔合计62602元,请求法院判令其对上述款项及相应违约金不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的信用卡一直在其本人身上,但于案发当日,杨某收到95588发来的短信,告知其信用卡在上海某商行POS机刷卡消费3笔合计62602元。杨某当即向大田县公安局报案并拨打95588申请拒付,但未有回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对发行的信用卡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切实维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该案中,银行未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应对杨某信用卡被盗刷的交易承担相应责任。杨某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交易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义务,亦应对上述信息泄露承担相应责任。该院遂作出如下判决:银行承担85%的民事责任,杨某承担15%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银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银行卡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的更新升级,对交易场所、交易设备的漏洞管理以及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义务,应切实维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持卡人也要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交易凭证等个人信息,不将银行卡随意出借他人,不向他人透漏银行卡交易密码、身份证号码,不随意点击不信任的网站等,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若持卡人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固定好相应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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