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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集中收押全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的通知

作者:昆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4-11 点击:0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当前监所防疫“持久战”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做好监所疫情防控工作,深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市第四看守所在疫情防控期间集中收押全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3月30日24时起,由市第四看守所负责全市看守所新收押人员集中过度隔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转发通知如下:  
一、收押时间和范围  
2020年3月30日24时起,市第四看守所负责集中收押原对口由全市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并对集中收押人员进行不少于30天的过渡隔离(过渡隔离期限视省公安厅通知要求调整)。临时出所提解、辨认、开庭、就医等人员回所由所在看守所收押。  

二、收押流程  
(一)由市第四看守所办理收押手续。疫情期间,原对口由全市看守所新收押人员统一由办案单位直接送市第四看守所收押,法律文书收押监所填写市第四着守所。市第四看守所办理收押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查验新收押人员法律文书、体检结果等文书材料外,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收押工作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查办案单位提供的定点医院核酸检测结果、肺部CT检查结果、排查讯问笔录、30天内轨迹核查证明等“四项排查清单”,符合收押条件后办理收押手续,并将以上文书材料原件存档。  
(二)随身钱物保管。市第四看守所不代为保管新收押人员的随身物品及钱款。  
(三)信息录入。市第四看守所办理收押时,应当将新收押人员信息录入本所信息系统,待过渡隔离期满后按换押办理出所手续。  

三、提审、提解、律师会见工作  
(一)在押人员在市第四看守所过渡隔离期间,办案单位应统筹制定审讯计划、合理安排、减少提审工作;原则上不办理提解出所,确有需要的,应当经办案单位所属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  
(二)办理提审、会见律师的,办案单位及律师至少提前一天向市第四看守所预约登记,由看守所确认提审、会见时间后,通知办案民警、律师按时到所办理。提审和会见应当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或在已做好封闭隔离的提讯、会见室进行。  
(三)办案单位需送达宣布的法律文书、提审讯问笔录、律师会见材料等需要在押人员签名捺印的,由市第四看守所民警经过消毒处理后,代为送达并交由在押人员签名捺印。  

四、出所就医和住院工作  
(一)在押人员过渡隔离期间尽量减少出所就医、住院;必要时协调社会医院医生到所诊治,并严格做好全身防护措施。  
(二)市第四看守所在押人员过渡隔离期间确需出所就医、住院的,需经看守所主要负责人、分管支队领导批准,并及时报备支队情报指挥中心。  
(三)出所就医送诊必须有医护人员全程随护,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救治。负贵押解送诊任务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押人员必须全程做好全身防护措施。  
(四)市第四看守所在押人员过渡隔离期间需要住院治疗不宜羁押的,要第一时间书面报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办案单位接到看守所书面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做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看守所;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办案单位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并由办案单位负责住院看护工作。办案单位逾期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市第四看守所书面层报市局督察支队、法制处核查处理。  

五、换押和释放工作  
(一)在押人员在市第四看守所过渡隔离期满无异常的,由市第四看守所填写《深圳公安监管过渡隔离监所期满换押通知书》(附件),通过办公系统送达通知原对口看守所。原对口看守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将在押人员押回本看守所。  
(二)原对口看守所民警及工作人员参加换押任务应全程做好自身及换押人员的全身防护措施,非紧急特殊情况严禁与封闭区以外接触,押解车辆进出封闭区应做好全面消毒。  
(三)市第四着守所凭《深圳公安监管过渡隔离监所期潢换押通知书》原件并加盖原对口看守所公章和原对口看守所民警工作证原件办理出所换押手续。换押通知书原件由市第四看守所收回存档,复印件加盖市第四看守所公章交原对口看守所存档。换押人员其他所有法律文书、档案资料原件随人移送原对口看守所,市第四着守所复印存档。  
(四)换押入所后,原对口看守所要第一时间通知办案单位;并按照上级要求,将换押人员分配至过渡隔离监室,严格落实过渡隔离措施。  
(五)在押人员在市第四看守所集中过渡隔离期间需要办理释放的,由办案单位直接到市第四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六、建立送押预约报备联络机制  
为掌握市第四看守所收押状况,及时解决收押、换押过程中^到的问题,市局建立预审监管支队、市第四看守所与各送押单位预约报备联络机制。各办案单位送押前,需第一时间向市第四看守所预约报备;预审监管支队负贵统筹协调集中收押及过渡隔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强化业务指导。  
请各办案单位及法制部门严格落实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问适用羁押揩施和行政拘留工作的道知》(公传发【2020】61号文)要求,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力度,依法慎用、少用羁押措施;对于适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明显重大社会危险性的,不适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看守所不予收押。  
特此通知。  

深圳市第四看守所公务大厅联系电话:85134300。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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