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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为员工交纳养老保险 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赔偿

作者:昆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10-08 点击:0

作者: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伦振楠 王晓影

 

原告在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十余年,被告却没有为其交纳应缴费用,法律明确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费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求。91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原告马杰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经济补偿金18150元。

  原告于19981月到被告处工作,任护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开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0142月底,原告马杰因被告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离开了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封市失业保险办公室出具证明,原告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交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40.8元,原告马杰的月工资为1100元。后马杰申请仲裁,2014516日,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为原告补交19981月至2014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额为准);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00×16.5月,计18150;四、原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马杰不服,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缴19981月至20142月的养老保险费;2、被告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手续,补缴19981月至20142月的医疗保险费;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50元、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100元,共计534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19981月至20142月底,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费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故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为原告补缴19981月至20142月的养老保险费。因医疗保险不能补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50(1100×16.5)。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交纳失业保险费,而本案被告未给原告交纳失业保险费,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1120(1100×24个月×80%)。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原告的失业保险损失,除失业保险金损失外还包括24个月每月140.8元的医疗保险费损失。故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已超申请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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