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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三个案例了解法官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哪些因素

作者:辽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22 点击:0
 
当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离婚就成了让双方都得到解脱的无奈选择。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出现一方多分,一方少分。 
 
一方出轨 
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另一方 
案例回放 
郑某与卢女士婚后购买房屋一套,郑某名下有存款若干。2014年9月,郑某婚内出轨,事发后为妻子写下一份《保证书》:断绝与婚外异性一切往来,如果再发生此类事情,自愿离婚,自愿放弃房产、离婚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特此保证。但后来郑某再次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卢女士提出离婚,郑某表示同意。经法院审理,郑某出轨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因郑某属于过错方,法院本着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判决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卢女士所有,卢女士取得房屋的前提下支付张某低于50%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的意义在于考虑到男方出轨存在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理应得到照顾,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有所区分,并对女方予以多分。 
 
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认定恶意应少分 
案例回放 
魏女士与牛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牛某购买住房一套,其父负担大部分房款。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但在法院诉讼评估过程中,牛某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补办新产权证,并将房屋卖与案外人,未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因此法院认定,牛某在诉讼过程中未经魏女士同意转卖上述房屋,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其予以少分。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就本案而言,牛某出资较多本应多分,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卖房屋,属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其予以少分,最终牛某仅取得房屋的40%份额,需将60%的房屋折价款交付给魏女士。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本案体现的意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财产应征得对方同意,而在离婚时更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以及本不必要产生的财产损失。 
 
妻子多次怀孕未果 
财产分割予以保护 
案例回放 
李某与王女士婚后多年未孕育子女,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王女士要求离婚,称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问题导致矛盾增多,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称,婚后曾多次怀孕均流产,还尝试过试管婴儿也未成功,因生育耽误了工作,现已四十多岁,请求法院酌情照顾。李某认可上述情况,且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李某均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考虑到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其购买且居住,因此应归李某所有,但综合考虑房屋来源、还款情况、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李某和王女士对于房屋的分割比例为40%和60%,李某给付王女士折价款。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女士多次怀孕并流产,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较大影响,离婚时王女士已经四十多岁,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考虑到王女士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对王女士进行了保护,切实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孙宇杉(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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