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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跟职工协商,擅自变更职工的工作单位,此举是属于违法的。又因职工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成已变更的职工的工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情况,职工应如何向用人单位索赔?
案例
2014年2月初,凌某进入某化工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括有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条款。同年9月2日,厂方未与凌某协商,擅自变更凌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凌某顶撞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凌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凌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以及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那么,凌某的上述各项要求合法吗?
说法
凌某与化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凌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凌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化工厂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凌某只能主张赔偿金。凌某在化工厂工作期限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其经济补偿是1个月的工资,即凌某有权要求化工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其赔偿金计2个月工资。化工厂在支付赔偿金之后,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凌某无权要求化工厂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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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在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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