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的时间如何计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作如下理解:
(1) 时间间隔为两年以上,公司股东(大)会是各方股东利益交流的平台,由于其审议事项的重要性、利益代表的广泛性等原因,短时间或偶尔无法正常召开和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形是难免的,这种短时间的或偶然性的运行困境应该属于公司的正常状态,不能因为公司股东(大)会短时间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而认定其构成僵局,但是,如果股东(大)会长时间无法召开会议或者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则显然构成公司僵局状态。对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给出的期限是两年。
(2) 状态必须是持续的,即在两年以上的期间内应召开而无法召开任何一次股东(大)会或者没有作出任何一项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在此期间内召开了股东会或者通过了有效的决议,哪怕是一次不重要的会议或者是一项不重要的决议,均会使这一期间中断,而不构成僵局的认定条件。
“持续两年以上”,应以公司的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均无法持续召开来计算,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召开有约定期限的,则应以此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