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公司应当由法院强制清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有权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为权利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但是,《公司法》的此项规定相对笼统而且范围较窄。作为《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为了使《公司法》确立的相关制度更具有实践操作性,本条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启动的具体事由如下: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根据《公司法》184 条及司法解释本条第 1 款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它们均对清算组应当成立的开始时间及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公司解散后自行清算出现障碍,公司未能自行清算(这也包括公司清算义务人等主观上不清算),客观上即表现为公司解散后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的,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在公司解散情形下,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给投资人带来积极利益,因此,有时虽然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自行组织并成立了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是,相关主体却在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这实际上也是对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的一种侵害。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应当赋予受害人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利。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即是为了通过建立正义的程序以公平地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保护。当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但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执行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时,应当允许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