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法律师: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后必须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却又实际存在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有:(1) 公司解散后没有清算,但是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2) 公司解散后,股东或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并未清算情形下,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司法解释第 19 条对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时,相关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条则旨在规范上述第二种情形。
本条首先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再次确认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有过错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项内容系沿袭第 18 条第 2 款的制定思路规定,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上述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注销登记后,根据具体情况仍然可以进行清算,则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上述责任主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如公司股东希望快速完结清算程序或者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者意图逃避公司债务等等,公司解散后股东或第三人向登记机关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但公司并未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对此,债权人有权主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过,该种责任的性质和范围依承诺的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承诺内容是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或保证责任;如果承诺内容是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则承诺人承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义务,如果公司财产流失而无法清算,承诺人在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追究对公承诺人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本条第1 款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