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在开工前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相关许可。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 移交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3) 提供施工条件,包括:①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②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③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④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4)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 提供测量基础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非因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政府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后,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当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