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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有哪些常见情形?

作者:辽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25 点击:0

 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有哪些常见情形?下面深圳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7.5.1 项中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因发包人或鉴定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还包括:

 (1) 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者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合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3.2 项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第 5.3.3 项规定:“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未依约定时间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8.3.1 项规定:“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第 2.4.4 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后。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0.6 项规定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4) 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信函。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 项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 5.4.2 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5.2.3 项中规定,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7.8.1 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且结果合格的。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9.3.3 项规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0.7.3 项中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0) 监理人未能按时参加试车。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3.3.1 项规定,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1)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3.3.2 项规定,“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2) 发包人要求提前交付单位工程。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3.4.2 项规定,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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