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在办理有关涉外离婚案件时,因涉外离婚案件境外一方如果不在中国境内,可能会造成有关法院送达及案件判决后执行的不便,所以经常有涉外离婚案件一方咨询能否限制对方离开中国,等案件结束后再允许其离开。对此,深圳涉外离婚律师作如下介绍。
1、首先,涉外离婚纠纷当事人一方应主动向法院提出限制离境申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限制离境措施的采取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主、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为例外。另外涉外离婚当事人在提出限制离境申请时还需要向受理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应详细列出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2、其次,提出申请一方应向法院提供担保。在案件未判决之前,由于提出限制对方离境申请肯定会给对方造成不便,所以法院会要求申请一方提供财产担保。至于担保的数额由法官依据具体案情决定;
3、最后,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执行。法院审查的一般基本要求是:确有限制对方出境的必要,例如对方可能借出境以逃避法律责任,造成后面审理、执行不能顺利进行。具体执行程序是:向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在案件了解前不得离境;扣留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入境证件,并出具扣留证件证明。对于需要边防检查站组织出境的,应填写《口岸组织人员出境通知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境管理局交控。情况紧急的也可以向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布控措施(48小时内),然后补办手续。法院向1出入境管理局提交的手续有:《协助办理限制出入境函》、《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定不批准出入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离婚起诉书》副本、《裁判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