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总体上讲,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两个核心的条件: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予以办理)。
(一)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依据 2014 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投入财产被高估或低估。资产评估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依据 2014 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转让该等非货币财产,则股东就不能用来对外投资,公司也不得接受该等财产;如果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比如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人就必须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该等财产出资以及使用该等财产出资的法律后果。
(三)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014 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在股东向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将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