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撤销了对犯罪人李某某的部分缓刑一年,判处犯罪人李某某有期徒刑,服原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11月,李某某为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逃匿。起诉。进贤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受审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改态度良好,案发后支付了全部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得到了被害人的宽恕。 2019年9月29日,李某某因拖欠劳动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缓刑期间,李某某于2019年12月未在司法机关完成指纹登记。一名社区惩教人员联系李某某,发现李某某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进贤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14日对李某某发出警告。李某某在社区整治期间被解除监管一个多月。
进贤县人民法院裁定,犯罪人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被解除监管,并被执法机关3次警告处分一个多月,严重违反缓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上述判断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