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理财许诺保本结果亏损法院判决理财公司赔偿
作者:吕梁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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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确保委托人的本金不亏损及年化收益10%等,在如此优厚条件的吸引下,韩某先后共出资28万元委托甲公司代客理财,结果市场起伏,本金只剩下17万元,亏损的本金该不该由甲公司赔偿?
近日,二中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甲公司对本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韩某对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甲公司赔偿韩某损失7万余元。
保本高收益吸引客户投资
2013年6月18日,韩某在自称甲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公司营业处签署盖有甲公司公章的《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以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韩某出资120000元委托甲公司进行贵金属投资套利交易,甲公司确保委托人韩某的本金不亏损及年化收益10%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以及甲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贵金属交易开户、入账等手续,韩某并将账户交由李某独立交易操作。
2013年7月1日,韩某再次与甲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韩某委托交易资金280000元,并对合同期限等重新进行了约定。当日下午,韩某向账户转入资金160000元,该账户仍由李某负责操作。
2013年8月9日,韩某向李某要回账户密码,并对账户密码进行修改。后韩某自行平仓,扣除相关费用后,账户内共转出资金173967元。
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调查,李某陈述称,其与甲公司负责人相识,曾带韩某到甲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其名片是为了做业务方便,经甲公司同意后印刷制作的。
韩某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承担账户资产内超出本金以外的全部亏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款项106000元。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韩某损失7万余元
法院认为,
1.甲公司是签约主体。涉案合同在甲公司营业场所签订,合同上盖有甲公司印章,且李某系在甲公司营业场所内招揽生意并向客户出示与公司员工印刷版本相同的名片,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故可以认定甲公司是涉案合同的签约主体。
2.关于账户内损失的承担。
首先认定合同无效。甲公司并无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且其违反了不得代客理财、对客户进行类似收益保证的规定。
涉案合同中均定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部分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由于保底条款对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的影响,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属于专业从事贵金属投资的机构,明知代客理财行为违法而为之,允许他人冒用公司员工名义主动向客户推销,并许诺保本和高回报,存在主要的、重大的过错。
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收益的诱惑下签订载有违法保底条款的协议,且对李某的操作行为疏于监督,存在次要的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甲公司对本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韩某对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甲公司赔偿韩某损失7万余元。
法官提醒:许诺保本和高回报不靠谱
近年来,贵金属交易市场中代客理财、承诺保底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鲜见。金融消费者因对贵金属交易不熟悉,又受到保本高收益的诱惑,往往选择将账户交由贵金属经营公司代为操作。
而贵金属经营公司不仅违规代客理财,还为谋求额外收益,放松监管和自律,并以许诺保本和高回报的方法达到招揽客户的目的。一旦产生亏损,金融消费者即以合同中关于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这一保底条款主张贵金属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理性审慎投资,充分了解委托公司资质,详细阅读签约材料,不盲目轻信他人。
同时,金融消费者应加强投资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面对高收益诱惑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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